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费标准

   (2022年11月28日生效)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 号),结合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一、按计时方式收费标准:

1.执业3年以下(不包括3年)的律师100-2000元/小时,执业3-10年的律师300-10000元/小时,执业10年以上的律师500-20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在路途发生的时间减半计算。

2.参加法律项目、争议事项谈判调解实行计时收费的,应根据项目规模确定最低收费额。

二、按计件方式收费的标准

(一)刑事

1.侦查阶段:5000-100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00元/件

3.审判阶段:5000-3000000元/件

刑事会见收费标准为每次500-30000元。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疑难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

(二)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5000-300000元/件。

(三)破产案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对于重大、复杂和疑难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10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100万以下(含100万):5%-10%

100 万-500万(含500万元):3%-8%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1%-6%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0.5%-4%

5000 万元以上:1%

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业务情况、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法律顾问:3万元-150万元/年;

2.担任家族及家族企业法律顾问:10万元-300万元/年;

3.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10万元-150万元/年;

4.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5万元-100万元/年;

5.担任小(微)型企业法律顾问:1万元-30万元/年;

6.担任家庭/个人法律顾问:1万元-100万元/年;

上述服务费标准不包含派驻人员,如需派驻人员,则每增加一名派驻人员,根据对派驻人员的要求,服务费相应增加10万元-30万元。

(二)若采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则按照前述规定的计时收费标准计算律师服务费,每月或者定期结算一次律师服务费。

五、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按照以下标准收费:

(一)尽职调查、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律师函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元-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律师函等,每件按财产标的额的0.1%-3%收费,但最低不低于3000元/件;

(二)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示范性文本、参加项目谈判,按照合同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1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2%: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1%:

4.1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0.5%:

5.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0.3%:

6.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1%。

(三)法律文件翻译

1.由外文翻译为中文的,按照中文500元-4000元/千字;

2.由中文翻译为英文的,按照中文1000元-5000元/千字;

3.由中文翻译为非英语种的外文的,按照中文2000元-6000元/千字。

(四)立法文件起草、修改、论证、评估等项目

1.起草政府规章,5万元-50万元/项;

2.起草、修改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10万元-50万元/项;

3.立法评估、专项调研、专项论证,10万元-30万元/项。

六、收费说明

1.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2.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上述标准收取。

3.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4.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应每年向巴彦淖尔市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予变更。不得超出在巴彦淖尔市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律师事务所在巴彦淖尔市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律师事务所(包含律师事务所网站、公众号)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扩大律师服务收费普惠化范围。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免费或减半收取律师服务费。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6.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 1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 50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9%;

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6%。

当事人另行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参加代理的,不计入上述金额。

7.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代理合同,并在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 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8.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资料费、文印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9.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建立律师业务统一登 记编码制度,加快推进律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数据采集,按照统一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 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发票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发票,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发票,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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