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 | 受理时间 | 业务名称 | 委托单位 | 联系方式 | 业务编号 | 业务概要 | 业务类型 | 业务状态 | 标的 | 收费 | 办理机关 | 大法扬承办人员 | 业务来源 | Entry Date | Entry ID | User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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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2025 | 07/22/2025 | 领取所函1份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 15847810666 | 0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羊扬得亿公司的执行案件 | 民事 | 未立案 | 960000 | 0 | 内蒙古大法扬(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辛乐 | 顾问单位 | 22/07/2025 10:37 AM | 9.353 | 1.25.234.0 |
07/22/2025 | 07/22/2025 | 领取所函1份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 15847810666 | 0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杜亮案件,买卖合同纠纷(原料款),承接上一律所案件。 | 民事 | 未立案 | 200000 | 0 | 内蒙古大法扬(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辛乐 | 顾问单位 | 22/07/2025 10:35 AM | 9.352 | 1.25.234.0 |
07/22/2025 | 07/22/2025 | 领取所函1份 | 内蒙古天赋上河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 15847810666 | 0 | 内蒙古天赋上河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与杜亮案件,该案件因合同管辖未约定仲裁委,已从仲裁委撤案,需要到五原县人民法院立案。承接顾问单位上一律所的案件。 | 民事 | 未立案 | 500000 | 0 | 内蒙古大法扬(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辛乐 | 顾问单位 | 22/07/2025 10:31 AM | 9.351 | 1.25.234.0 |
07/22/2025 | 07/22/2025 | 领取所函1份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 15847810666 | 0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有祥案件,提起执行。该业务为承接顾问单位上一律所的业务。 | 民事 | 未立案 | 693054 | 0 | 内蒙古大法扬(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辛乐 | 顾问单位 | 22/07/2025 10:11 AM | 9.350 | 1.25.234.0 |
07/22/2025 | 07/22/2025 | 领取所函2份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 15847810666 | 0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晓鹏案件,提起恢复执行程序。因承接上一律所业务,无终本裁定,需去临河区人民法院调取,再提起执行。 | 民事 | 未立案 | 1063445.46 | 0 | 内蒙古大法扬(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辛乐 | 顾问单位 | 22/07/2025 09:59 AM | 9.349 | 1.25.234.0 |
06/25/2025 | 06/25/2025 | 领取所函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 15847810666 | 0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怀信农业公司的恢复执行案件。 | 民事 | 未立案 | 0 | 0 | 内蒙古大法扬(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辛乐 | 顾问单位 | 25/06/2025 09:55 AM | 9.108 | 1.25.237.95 |
06/25/2025 | 06/25/2025 | 领取所函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 15847810666 | 0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野羊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案件,提起执行。 | 民事 | 其 他 | 932766 | 0 | 内蒙古大法扬(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辛乐 | 顾问单位 | 25/06/2025 09:53 AM | 9.107 | 1.25.237.95 |
06/25/2025 | 06/25/2025 | 领取所函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 15847810666 | 0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蔺永光、李海平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 民事 | 未立案 | 220000 | 0 | 内蒙古大法扬(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辛乐 | 顾问单位 | 25/06/2025 09:51 AM | 9.106 | 1.25.237.95 |
06/25/2025 | 06/25/2025 | 领取所函4份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 15847810666 | 0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蔺永光、韩美珍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 民事 | 未立案 | 730000 | 已包含在顾问费用中 | 内蒙古大法扬(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辛乐 | 顾问单位 | 25/06/2025 09:49 AM | 9.105 | 1.25.237.95 |
05/14/2025 | 05/14/2025 | 买卖合同纠纷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 15847810666 | 无 | 内蒙古天赋上河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是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内蒙古天赋上河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内蒙古小草羊佳农养殖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佳农饲料生产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特领取所函。 | 民事 | 未立案 | 2000000 | 0 | 内蒙古大法扬(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辛乐 | 顾问单位 | 14/05/2025 11:10 PM | 8.572 | 116.114.222.0 |
05/14/2025 | 05/14/2025 | 买卖合同纠纷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 15847810666 | 无 | 内蒙古天赋上河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是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内蒙古天赋上河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张树林、巴彦淖尔市佳农饲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特领取所函。 | 民事 | 未立案 | 1650000 | 0 | 内蒙古大法扬(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辛乐 | 顾问单位 | 14/05/2025 11:06 PM | 8.571 | 116.114.222.0 |
05/14/2025 | 05/14/2025 | 买卖合同纠纷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 15847810666 | 无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富华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佳农饲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现需要开具所函 | 民事 | 未立案 | 3020000 | 0 | 内蒙古大法扬(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辛乐 | 顾问单位 | 14/05/2025 10:58 PM | 8.570 | 116.114.222.0 |
05/14/2025 | 05/14/2025 | 买卖合同纠纷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 15847810666 | 无 | 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为顾问单位,内蒙古天赋河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怀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赵晓鹏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河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判决已生效,现委托我所提起执行。 | 民事 | 其 他 | 894900元 | 0 | 内蒙古大法扬(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辛乐 | 顾问单位 | 14/05/2025 10:44 PM | 8.569 | 116.114.222.0 |
07/31/2024 | 07/31/2024 | 李源与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 13015107848 | 150 | 申请人2017年9月15日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内蒙古地区物流销售岗位,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15日-2020年12月31日。2018年9月,在原劳动合同未到期时,经公司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即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内蒙古地区物流销售岗位,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即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续签),担任内蒙古地区物流销售岗位,期限为:2021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2022年7月1日,在前序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通知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北京京鸿物流有限公司,要求申请人与被北京京鸿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2022年7月,申请人与被北京京鸿物流有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担任内蒙古地区物流销售岗位,期限为:2022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2023年7月1日,在前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再次通知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被申请人(即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依旧担任内蒙古地区物流销售岗位,合同期限为:2023年7月1日 -2024年6月30日。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公司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审批流程,但未等申请人处理,在202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与申请人协商解除。但是由于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不胜任岗位,且申请人不认可被申请人故意降低经济补偿的金额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金额,所以双方未达成一致。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以短信形式向申请人发出了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前往乌兰察布打卡,否则将按照旷工处理。但是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一直在呼和浩特,并且一直都按公司规定上下班打卡。2024年6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书面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2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OA系统向申请人发送了电子版《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时通过中国邮政向申请人递送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申请人从2017年入职起,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即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鸿物流有限公司共计签署了5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5次合同分别于三家公司签订,但是这3家公司为关联公司,均属于京东集团。申请人认为,虽然合同主体但是申请人的实际管理主体并未改变过,社会保险一直由被申请人的主观意愿,在申请人无违约及不胜任工作的前提下向申请人发出终止唯一改变的只是合同甲方的名称,申请人认为公司有恶意逃避补偿人主张2倍赔偿金,共计139930.85元。 #动合同通知书,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为,故申请人自2011年参加工作,缴纳社会保险,至2024年6月,累计工作年限为13年,目前每年的年休假为10天。申请人2023年、2024年均未休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申请人2024年1-6月期间的年休假应为5天,2023年的10天年休假应当跨年度在2024年安排,应为10天。合计15天,补偿金为:10057.97/21.75*2*15=13786.29元。 综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降低离职补偿金、通过主观恶意的各种操作逼迫申请人离职、拒绝支付年休假工资补偿等情形,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恳请仲裁院依法维护申请人权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
劳动争议 | 已立案 | 153717.14 | 4500(全流程) | 和林格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温晓军 | 自揽 | 31/07/2024 12:23 PM | 6.773 | 106.40.180.255 |
07/31/2024 | 07/31/2024 | 霍文博与廖慧燕、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0571-85022088,0571-88158198 | 149 | 2023年12月23日, 原告霍文博在闲鱼APP浏览到一家名为“林士力高端壁挂炉”的网店,通过查看该网店信息了解到其为闲鱼APP实名注册网店, 主页显示为“壁挂炉生产厂家”, 且有闲鱼的“鱼小铺L1级”认证,基于对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信任,原告于是与该商家商谈购买“飞碟柴火壁炉”事宜。茶.原告在与该网店沟通中,为了更好的确认买卖双方对货物的有关需求和交易内容防止后期出现货物相关型号尺寸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原告手绘壁炉图纸,详细的明确了壁炉的大小、烟管的长度直径、固定法兰底座的尺寸和组合结构等内容(详见证据2)。原告将图纸发送于该网店,该网店业务人员确认该图纸后表示可以完成,双方约定1500元货款。原告基于对闲鱼网络的信任、对闲鱼关于买卖货款冻结机制的信任和对买卖货物按图纸完成并交付的共识等这3点原由,于2023年12月24日向闲鱼网络支付了1500元货款。因平台默认是卖家包邮,在卖家未提出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原告并未对运费做出要求。货款支付给闲鱼平台后,原告等待网店商家货物送达。期间于2024年1月2日、1月7日、1月8日、1月9日先后4次问询订单货物为什么没有送到。闲鱼网络在未确认原告收到货物的情况下,于1月2日将冻结1500元货款打给该网店账号。2024年1月9日,原告收到物流人员电话:“来自广东的一个壁挂炉到付件,需要支付运费150元领取包裹,包裹不大大概有电饭锅那么大”,原告向物流人员再三询问是否还有其他包裹,不可能只有这一个小箱子。物流人员说: “没有,就只有这一个包裹”。原告意识到钱款已经到该商家账号,货物不全,可能受骗。于是原告告知物流暂不取货,货齐后再取。从2024年1月12日至今, 原告通过闲鱼APP客户端举报该网店试图挽回被骗损失,先后5次致电闲鱼官方客服电话9510222,客服人员始终表示可以举报对方,但原告的5次举报均被闲鱼官方认定为不成立。导致造成了原告钱货两空的现状。据以上事实, 原告认为闲鱼作为合法在营的线上销售APP,并没有尽到诚信买卖、交易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责任。原告产生购买意愿和购买行为是基于对闲鱼APP的信任, 但事实是闲鱼网络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平台过错: | 民事 | 已立案 | 1500元 | 800元 | 赛罕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 | 31/07/2024 12:16 PM | 6.772 | 106.40.180.255 |
07/31/2024 | 07/31/2024 | 李发生与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政府行政行为纠纷一案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 13015107848 | 148 | 上诉人李发生因不服巴彦淖尔市中院作出(2024) 内08行初1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李发生的起诉不予立案, 提请上诉高院。请求内蒙古高院撤销巴彦淖尔市中院(2024)内08 行初 13号行政裁定书, 责令巴市中院依法立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 行政 | 已立案 | 0 | 0 |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 温晓军、李炯震 | 律所交办 | 31/07/2024 12:14 PM | 6.771 | 106.40.180.255 |
07/23/2024 | 07/23/2024 | 乌兰其其格与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冯作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 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 | 010-58341796 | 145 | 原告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一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系应用程序“抖音”直播平台的运营主体。2023年至今,被告二冯作栋与“抖音”平台女主播“仙女”(抖音号:60937501027)、“妙涵”(抖音号:1075357384)相识并产生不正当关系。被告二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抖音”直播平台充值并购买平台中的虚拟钻石在女主播“妙涵”(抖音号:1075357384)直播时,用虚拟钻石购买虚拟礼物向其进行打赏、转账。2024年3月,原告与被告二之子向被告二索要补课费时,被告二冯作栋无力支付。后,经原告反复询问钱款去向,被告二冯作栋遂如实陈述上述平台打赏、转账及婚外恋事实。 原告认为,被告二冯作栋在“抖音”直播平台上为女主播打赏钱款建立在网络婚外恋基础之上,系为发展和维持婚外情,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打赏款项最终由该女主播与被告一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分成。被告二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在网络平台充值、打赏系无权处分行为,打赏及充值金额明显超出家事代理权范畴,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故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
民事 | 已立案 | 98110 | 3000(含一二审)+风险代理费用 | 赛罕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 | 23/07/2024 11:22 AM | 6.704 | 106.40.180.255 |
07/23/2024 | 07/23/2024 | 巴彦淖尔市淼鑫源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吕红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 巴彦淖尔市淼鑫源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 13015107848 | 144 | 再审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淼鑫源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红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8民终586号民事判决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80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 民事 | 未立案 | 1000000 | 0 |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 温晓军、杨佳欣 | 所内交办 | 23/07/2024 11:14 AM | 6.703 | 106.40.180.255 |
07/23/2024 | 07/23/2024 | 常军与镇平县秀巍珠宝玉石馆、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抖音平台 | 950515 | 143 | 2023 年10 月17 日原告在第二被告经营的抖音直播间, 镇平县秀巍珠宝玉石馆购买直播间⻩金,订单编号;692 27 12 35 17 3 116 0242 和 订单编号:69 227 1236 04 670 435 06 两单⻩金饰品,抖音直播间主播以补贴的形式,回馈粉丝福利,以低于市场价售卖,因孩子结婚,就购买了主播描述足 金999 的⻩金。在收到购买的⻩金饰品,经过实体店的确认为假⻩金, 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请求贵法院同意对该商品进行司 法鉴定 【鉴定申请书已提交】,在直播间主播的承诺中,假一单赔10万元的虚假宣传, 根据最高院 【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条;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 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 定赔偿标准,消费者 主张平台经营者按照消费者主张平 台 经 营 者 按 照 诚 诺 赔 偿 的 , 人 ⺠ 法 院 应 依 法 予以 支 持 。因第二被告提供的直播平台,有监管失职的过错,并转 款给的第二被告,故此,第二被告应附有连带责任。 综 上所 述 ;告在网络平台直播间,虚假宣传,平台作为监管单位, 公开欺骗消费者,另直播间承诺的不是足金999 的真货,每 单赔偿购物人10 万元,通过鉴定还原⻩金的真伪,为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法院依法审理。 |
民事 | 已立案 | 200109 | 2000 | 赛罕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 | 23/07/2024 11:10 AM | 6.702 | 106.40.180.255 |
07/18/2024 | 07/18/2024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陈建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13015107848 | 138 | 2022年5月18日10时40分许,常利斌驾驶车牌号为津C87676号、津DK629挂号重型半挂列车在沿鸟拉特前旗境内国道11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735公里900米路段时,与陈建强驾驶车牌号蒙B95191、蒙BAP86挂号重新半挂列车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乌拉特前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建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常利斌无责任。 常利斌驾驶车牌号为津C87676号乘龙LZ4250H7DM1引汽车在我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我司于2022年8月14日对常利斌驾驶的车辆维修费进行了支付,车辆维修费55830.00 元。 |
民事 | 未立案 | 55830 | 风险代理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 | 18/07/2024 03:12 PM | 6.695 | 106.40.182.188 |
07/18/2024 | 07/18/2024 | 程裕翔、刘慧萍、程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13015107848 | 137 | 再审申请人程裕翔、刘慧萍、程明与被申请人田景璐、王国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安徽橡皮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程裕翔、刘慧萍、程明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民终3597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 民事 | 已立案 | 233452 | 800 |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 | 18/07/2024 02:50 PM | 6.694 | 106.40.182.188 |
07/18/2024 | 07/18/2024 | 北京弗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爱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 0571-85022088 | 135 | 卢菲菲人送绰号“记忆女神”,曾是《最强大脑》中国战队中的一员,也曾获得过“世界记忆大师”称号。体验式全脑记忆法创始人、北京华忆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创始入, 现担任北京华忆云董事、银河系最性感创投Club春光里合伙人成员、全球女性创业社团girlup成员、最强大脑第二季人气选手之一。卢菲菲所授课程主要解决学员记不住的问题。通过记忆法加上学科知识点,帮助学员更快更好的提高学习成绩,以及帮助他们快速的通过考试。授课至今,卢菲菲独立创作了《非常记忆潜能开发班》、 《非常记忆实战特训班》、 《非常记忆思维导图训练营》、 《超脑记忆创学营》、 《28天提分备考冲刺班》等系列作品,并与各知名平台合作发表,为相关公众提供付费观看。该系列作品上线后,已帮助众多学员精进记忆务水平与能力,在学员内部获得广泛好评。在记忆力教学相关行业具有极高商业价值。2017年6月,原告与卢菲菲签署《委托课程录制协议》,双方确认原告享有卢菲菲已完成创作和未来创作完成并发表在“有道精品课”、“优米网”、“泛考官”平台上的全部视频课程,并且原告可以对作品进行维权。近日,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一李爱枝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涉案作品,并在被告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淘宝APP上开设名为“小六素材学院”的店铺,销售涉案的侵权作品。经原告调查,被告一在被告二运营的淘宝平台非法发布、销售涉案侵权作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涉案的侵权作品。原告经过被告二披露的卖家信息得知, “小六素材学院”拼多多店铺的运营者为被告一李爱枝。被告一未经许可销售涉案作品并获利,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一李爱枝未经许可,擅自在被告二的淘宝平台的应用程序上以盈利为目的销售涉案作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相关权益,故被告应当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各项合理开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 民事 | 已立案 | 20000 | 1600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 | 18/07/2024 02:33 PM | 6.693 | 106.40.182.188 |
07/18/2024 | 07/18/2024 | 内蒙古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 | 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 | 15598196934 | 135 | 上诉人内蒙古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04民初1109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 民事 | 已立案 | 38000 | 1500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 | 18/07/2024 02:28 PM | 6.692 | 106.40.182.188 |
01/05/2024 | 01/05/2024 | 李丽娜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 9510211 | 暂无 | 原告李丽娜2023年11月11日在淘宝APP上购买了几瓶茅台。由于为双十一大促。在当晚购买了1万多元的茅台酒。下单后付款后页面显示2023年11月13日24点之间将2单茅台发货。茅台酒为53度飞天茅台。页面详细标数量茅台酒的价格以及介绍。到了14日。还没有发货。咨询客服和商家。商家只读信息不回复。淘宝平台客服回复。商家表示不予发货,态度明确。客服表示自己没有执法权力,要求卖家走其他形式维权。淘宝客服权利维护公平性。 所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
民事 | 已立案 | 36275.16元 | 2000元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05/01/2024 10:32 PM | 5.532 | 39.154.6.241 |
12/11/2023 | 12/11/2023 | 白亚军诉内蒙古恒富益农养殖有限公司、岳云飞提供劳务人身损害赔偿 | 白亚军 | 15848933343 | (2023)律代字第293号 | 被告内蒙古恒富益农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利恒因需建造养羊棚彩钢结构,委托被告岳云飞帮助寻找钢结构建筑工人,2023年9月22日,被告岳云飞与原告白亚军等人到内蒙古恒富益农养殖有限公司从事养羊棚彩钢结构建造施工工作。11月3日上午原告白亚军在施工过程中,从近四米高的彩钢结构斜拉撑跌落受伤,事发后被送到托克托县医院,经诊断为: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侧外踝撕裂骨折,共住院治疗7天。至今为止,被告内蒙古恒富益农养殖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罗利恒、被告岳云飞未支付原告医疗费及应获赔的各人身损害赔偿款项。 | 民事 | 未立案 | 27752.15 | 其他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任美丽 | 个人 | 11/12/2023 11:47 AM | 5.353 | 106.40.181.121 |
11/20/2023 | 07/17/2023 | 解静与郭德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解静 | 15022003963 | (2023)内01民终5892号 | 解静不服一审(2023)内 0105 民初 6919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上诉。 | 民事 | 已立案 | 150000 | 其他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张婷 | 个人 | 20/11/2023 03:47 PM | 5.227 | 106.40.180.133 |
11/07/2023 | 11/07/2023 | 张晓雯与内蒙古振盛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 内蒙古振盛商贸有限公司 | 1336774787111 | 暂无 | 张晓雯于2023年7月份入职内蒙古振盛商贸有限公司,张晓雯因与客户发生纠纷导致公司受较大损失,所以公司解除与张晓雯的劳动关系,张晓雯不服,向回民区仲劳动人事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赔偿金、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和代通知金并要求公司协助办理保险转移事宜。 | 劳动争议 | 已立案 | 39000 | 其他 |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张婷 | 个人 | 20/11/2023 11:29 AM | 5.219 | 106.40.180.133 |
09/15/2023 | 09/15/2023 | 谭茹与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协会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 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协会 | 1336774787111 | 暂无 | 谭茹于2017年入职室内装饰协会,后双方发生争议,谭茹于2023年5月31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理由:合同终止。后谭茹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协会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等。 | 劳动争议 | 已立案 | 97492.5 | 3000 |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张婷 | 个人 | 20/11/2023 11:19 AM | 5.218 | 106.40.180.133 |
07/31/2023 | 07/27/2023 | 崔宇轩 诉 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 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纠纷一案, | 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 0471-3356550 | 153 | 202 年12月25 日,原告崔宇轩受雇于内蒙古茂鼎人力资 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鼎公司) ,由被告茂鼎公司派遣至被告 内紫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快递物流传送带分拣工作 。原 告 被 送 到 工作 场 地 未 经 任 何 岗 前 培 训 及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的 情 况下直接开始工作。2022 年 12 月28 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手 指卷入快递传送带导致受伤,被告内紫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 公司工作人员开⻋将原告崔宇轩送至医院医院治疗,经内策古医 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手指开放性损伤、指⻣⻣折、手指肌肉损伤、神经损伤、 手软组织疾患,住院治疗19 天,于2023 年 1 月16 日出院。住院期问被告茂鼎公司支付医疗费用4 万元, 但由于原告崔宇轩手指受伤程度严重影响今后工作生活,且根据恢复情况原告还需要做二次手术,被告文付的医疗费远远不足以 文付原告后续治疗、康复等其他费用,为此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无果。 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在原告依据《中华人⺠共和国 ⺠法典》、《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第122 条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贵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民事 | 已立案 | 2405.5 | 4500 |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31/07/2023 04:04 PM | 3.623 | 106.40.182.199 |
07/31/2023 | 07/20/2023 | 常硕与王建、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0571-85022088 | 151 | 2023年5月22日,原告在被告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闲鱼 APP”上,从被告王建处购买一台二手摩托车,品牌:波速尔,型号:M8,颜色:蓝色。双 方通过“闲鱼APP”确认车款为8015 元,运费1000元(原告常硕承担 450元,被告王建承担 550元)。2023年5月25日,被告王建联系物流公司(内蒙古联城物流有限公司)将该摩托车进行托运,2023 年5月 29 日,原告接到物流打来的电话说货已经到金昌,可以自己去物流点提货。原告到物流点提货时云送来的摩托车并不是原告购买的那一台,便拒绝提货,同时原告与被告王建再次取得联系,王建拒不承认原告通过“闲鱼APP”多次进行维,但“闲鱼APP”依然对该笔交易按照正常确认收货流程将车款打入被告王建的账户,未尽到审查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虚假销售和欺骗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民事 | 已立案 | 8465 | 3000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31/07/2023 03:56 PM | 3.622 | 106.40.182.199 |
07/31/2023 | 07/20/2023 | 霍新河与王占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 0471-7192353 | 150 | 2023年2月1日15时41分被告王占文驾驶车牌号为晋BB834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晋BQH24挂重型厢式半挂车,沿呼和浩特市Y6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3km+700m处超车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霍新河驾驶车牌号蒙A695UK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霍新河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和林格尔县大队出具第1501234202300001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占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霍新河无责任。另查明,被告王占文所驾驶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且在保险期内。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霍新河在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颈椎多发性骨折(C2、7椎体骨折,C7右侧椎板骨折C6右下关节突骨折,C6/7、C7/T1右侧小关节绞索)变枢椎脱位脊髓损伤(FrankelE级)胸椎骨折(T1右上关节突骨折)、枕骨骨折(右侧裸突)、头皮裂伤、颈椎间盘突出、颈椎退行性病变腰椎退行性病变,住院15天。依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上述被告主张因本次事故受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诉请。 |
民事 | 已立案 | 146005.55 | 1800 |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31/07/2023 03:53 PM | 3.621 | 106.40.182.199 |
07/31/2023 | 07/20/2023 | 张忠贵与杨森、浙江小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浙江小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400-607-6666 | 149 | 2 0 2 0 年 8 月 1 7 日 2 1 时 5 0 分 许 , 被 告 一杨 森 驾 驶 电 动 三 轮 ⻋ 沿 新城区兴安北路道路东侧东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路桥下时,与沿兴 安北路东辅路由南向北行驶原告张忠贵驾驶的电动自行⻋发生碰撞, 致原告张忠贵受伤的交通事故。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新城大队作出2020 年第886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杨森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忠贵无责任。 原告在事故发生的当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医院治疗,经诊断伤 情为:33、34、35 牙⻮完全脱位,31、32、部分脱位,41根折,下 颌牙槽突⻣折。为明确三期,后期治疗费用和被告杨森造成的损害程 度,经呼和洁特市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司法签定意⻅书,治疗 人身损害需承担误工60 日,护理15 日,营养30 日,种植修复受损 伤牙⻮费用10万元。为此原告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法院第 一次 提起诉讼,后二被告说愿意赔偿而撤诉。现二被告又反悔不愿承担赔 偿责任至今。 原告认为,被告杨森驾驶⻋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违反道路交 通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身体严重受到伤害,应承担全部 侵权赔偿责任。杨森系宁波小遛共享信息有限公司员工,在事故发生 时,杨森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更换被告宁波小遛共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共享单⻋电瓶。被告宁波小遛共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法典》、 《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贵院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 |
民事 | 已立案 | 118697.9 | 2000 | 新城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31/07/2023 03:50 PM | 3.620 | 106.40.182.199 |
07/31/2023 | 07/20/2023 | 高金龙与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 0471-3356550 | 148 | 原告高金龙于 2008 年12月29 日入职京东集团,从事物流工作后京东集团旗下的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工作地点位于呼和浩特市。入职以来,原告兢兢业业工作,逐步从站点配送员升职为站点负责人岗位。然而在 2022 年8月,被告无故直接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原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办理离职手续。原告并没有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原告也不存在违法《劳动合同法》、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被解除劳动关系前 12 个月工资为 9912元,原告入职以来一直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且,本属于原告所有的公司股票也被无故冻结,原告的社会保险,被告仍有部分没有缴纳。原告认为,被告无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劳动法》第45 条、72条的规定,提出仲裁申请。后和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原告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向贵院提出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劳动争议 | 已立案 | 304642 | 1000 |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31/07/2023 03:45 PM | 3.619 | 106.40.182.199 |
07/06/2023 | 07/06/2023 | 陈玉秋与赵连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 陈玉秋 | 15659800901 | 145 | 2022年3月9日,申请人宁波晶硕电器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电筒的外观设计专利,2022年5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2230118953.3,证书号第 7364844号。2022年5月30日原专利权人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专利做了评价报告,得出了结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因此本专利具有较高的新颖性和稳定性。2022年07月19日,原专利权人宁波晶硕电器有限公司将专利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作为现专利权人有权对侵犯本专利的行为追究责任。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销售的手电筒产品具有与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将该手电筒与专利产品相对应的各个视图比较,彼此一一对应,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显属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已对上述侵权行为作出了证据保全(含侵权网页及侵权产品实物保全)。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已导致专利权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为了保护专利权,维护法律尊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 民事 | 已立案 | 20000 | 800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06/07/2023 03:04 PM | 3.272 | 106.40.180.89 |
07/06/2023 | 07/06/2023 | 马志兵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022-58121897 | 144 | 2023 年6月23日,原告马志兵驾驶其所有的津 C30239 车、津CJ862 挂车,沿 G6 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73 公里加 200米(北幅)处时,与王开业驾驶的冀JIV350 车、冀61U9 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兴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马志兵承担全部责任,王开业无责任。津 C30239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险种,被告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的事实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民事 | 已立案 | 10000 | 800 | 兴和县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06/07/2023 02:59 PM | 3.271 | 106.40.180.89 |
06/30/2023 | 06/30/2023 | 刘杰与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 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 | 010-89129327 | 142 | 2023 年3 月!日,原告在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京东网平台上,用“⻰⻰1169063246 〞账号,在被告经营的商家Gibson 谙翊专卖店购置基普森Gibson 吉他一把,型号: SJ-200 Studio Rosewood ,订单号:261734533888,实付款 28480 元。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与商家协商换货,并于 2023 年3月12 日,提交换货申请。2023年3月14 日被告2 辖区内呼市新城区营业部京东快递工作人员赵国厚上⻔取件, 原告与赵国厚当场确认商品完好无损,并全称录像后,快递 员赵国厚揽收案涉吉他,并为原告出具了运单凭证,运单号 为 : JDVAA19 4 37 0 7 5 7 9 6 。 2023 年3月18 日,商家以开箱验货时吉他出现严重破损 为由拒收快递,并同时向原告传来开箱验货的全程视频资料。 因三被告远输管理严重失职,导致案涉吉他出现严重破损。 现原告合法权利遭到严重侵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 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
民事 | 已立案 | 28480 | 2500 | 新城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30/06/2023 04:37 PM | 3.227 | 106.40.180.89 |
06/26/2023 | 06/26/2023 | 范鹏飞与海兴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李树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0311-85958888 | 140 | 2022年9月14日13 时37 分许,被告李树昌驾驶的冀 J1G676冀 J197R 挂号重型半挂车与原告范鹏飞驾驶的蒙 AZ127H 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范鹏飞受伤及原告所有的车辆蒙 AZ127H 号小型轿车报废的交通事故。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和林格尔县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树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范鹏飞无责任。 被告一驾驶的冀 J1G676、冀 J197R 挂号重型半挂车所有权人系被告二,在被告三处投保商业险及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左锁骨骨折、左肩锁关节脱位,经手术治疗后左肩关节活动受限,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的身体伤害、精神压力以及经济负担。 2022 年11月 11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 26029 元后就本次事故赔偿义务处理完毕,2023 年3月2日,《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的人身伤害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在签订协议时未咨询专业人员建议,无法正确遇见该事故对其本身造成的伤残程度,在与具备专业法律顾问的被告三签订协议时明显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因此该协议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被告三赔偿的数额与原告依据法律规定计算的赔偿数额相差将近 10 倍,该协议依法应当撤销。 现各方就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民事 | 已立案 | 207984元 | 1800元 |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26/06/2023 12:22 PM | 3.139 | 106.40.183.49 |
06/26/2023 | 06/26/2023 | 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浩(拼多多店铺名称:浩安百货)、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15517538377 | 139 | 原告依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核准的“三川归”商标注册证书,并将注册商标用在对应商品上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2022年12月19日,原告发现第一被告的拼多多店铺(浩安百货)内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三川归”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三川归”的商品,原告遂使用存证云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取证和固化。 第一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三川归”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三川归”的商品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相关损失,应当依法向原告进行赔偿。 第二被告作为拼多多商城的平台运营商,未尽到监管义务,并协助对该店铺中的侵权商品进行推广、销售,至此,本案中,第二被告就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应当与第一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商标法》第57条、第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
民事 | 已立案 | 10000元 | 800元 | 红山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26/06/2023 12:16 PM | 3.138 | 106.40.183.49 |
06/19/2023 | 06/19/2023 | 周小青与张志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 13127577101 | 138 | 2023年3月11日07时20 分许,被告张志高驾驶车牌号为晋 BQ8229 大型汽车,沿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G241 由东向西行驶至 7km 处进行超车时与沿内蒙古和林县 G241 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原告驾驶车牌号为蒙AK3664 大型汽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人身轻做受伤。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和好县大队依法调查,作出编号为150123420238000183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双方经调解,被告张志高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费用。 被告张志高在中国平安对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已经由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进行了修复,并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了修理费用,关于车辆停运损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所有的蒙 AK3664 大型汽车是合法合规,正常使用的营运车辆,原告家庭收入主要体靠该营运车辆经营所得,车辆维修时间共计 25 天,维修期间直接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张志高协商该部分赔偿,被告张志高以音 BQ8229 大型汽车投有全险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民事 | 已立案 | 20000元 | 1800元 |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19/06/2023 02:55 PM | 3.034 | 106.40.183.49 |
06/19/2023 | 06/19/2023 | 闫永生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 0571-87682099 | 137 | 2022年07月04日14时25分许,原告闫永生被机动车撞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近段粉碎性骨折等。由于原告闫永生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投保中老年意外保险,其中意外伤害身故、残疾限额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1万元。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应依保险条款给付保险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民事 | 已立案 | 24370元 | 1500元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19/06/2023 02:50 PM | 3.033 | 106.40.183.49 |
06/09/2023 | 06/09/2023 | 李庆胜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 | 022-59619358 | 132 | 2022年12月30日15时许,部学才驾驶津 C53233半挂车在云铜东闻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停车等待的由李庆胜驾驶的辽J35278号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庆胜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元宝山区机动车经微事故快速大队出具快速处理协议书认定被告郎学才付全部责任,李庆胜无责任。被告郎学才驾驶的津053233 车辆在被存中国人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投探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发生事故后。原告去往朝阳市第二医院就诊,于2022年12 月31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3月2日朝阳市第二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建议体息共计93 天,期间产生医疗费等名项费用。 综上,原告梦求-被告赔偿责任,诉至贵院。 |
民事 | 已立案 | 36700.3 | 2500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09/06/2023 04:58 PM | 2.905 | 106.40.181.195 |
06/09/2023 | 06/09/2023 | 银玉龙与苗海庭、乌兰察布市集宁安顺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审 | 苗海庭、张云飞 | 13488518829 | 131 | 银玉龙诉苗海庭、张云飞、乌兰察布市集宁安顺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银玉龙不服内蒙古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 012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 民事 | 已立案 | 182275 | 2500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09/06/2023 04:55 PM | 2.904 | 106.40.181.195 |
05/31/2023 | 05/31/2023 | 乔永在、郭腊梅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等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 | 18522385147 | 116 | 原告人乔永在系死者乔鹏东的父亲,原告人郭腊梅系死者乔鹏东的母亲,2022年1月20日,被告人李志强 驾驶蒙AS842X 号轻型厢式货车与被告人孙峰驾驶的津C2206/ 津CT301 挂号重型半挂货⻋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人乔鹏 东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被告人李志强负主要责任,被告人 孙峰负次要责任,乔鹏东无责任。在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李志强驾驶 的蒙AS8 42X 号⻋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责险和司乘责任险。均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人孙 峰驾驶的津C22206 号⻋辆的机动⻋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人天津玉胜达汽⻋贸易有限公司,投保人即实际所有人为天津金佰诚运输有限责 任公司,该⻋辆在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 司投保 了机动⻋第三者责任险和⻋上人员责任险,且均在保险期限内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七位被告人应当赔偿上述损失,但被告人至今拒不赔偿,故原告诉至人⺠法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民事 | 已立案 | 227548.5 | 2500 | 集宁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31/05/2023 02:15 PM | 2.731 | 106.40.181.195 |
05/23/2023 | 05/23/2023 | 刚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 | 18522385147 | 第115号 | 2022 年 2月 26 日,马志财驾驶车牌号为津 CG1529 重型半挂车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东吴站台铁道南侧南尾倒车时,与车后站着的马刚及马刚驾驶的车辆津 CG1821 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马刚及两车不同程度是损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鄂托克旗大队查勘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50624420228000681 号,认定本次事故中马志财福全责,0刚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马刚被送往乌海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开放性胫骨骨折 (粉碎性)、右腓骨骨折、右小腿软组织疾患 (胫前皮肤局部坏死),后有转院至宁夏工人疗养院 、宁夏医科大学救治 ,共计住院 110 多天,花去医疗费超过 12 万元,原告出院后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拒不协商 | 民事 | 已立案 | 581717.3元(暂定) | 3000 |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23/05/2023 12:18 PM | 2.640 | 106.40.182.216 |
05/23/2023 | 05/23/2023 | 梁珂与四川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 四川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 18181407687 | 第114号 | 2023年2月1日,原告梁通过京东快递小程序下单从贵阳发送一批茅台酒共 20 箱到原告处,由原告支付运费因为茅台酒是属于贵重物品,原告为此对运送的货品购买了保价 3000 元的增值服务。京东快递公司接单后,于 2023 年2月7日,将该批货品运送到新城区集配站,并通知原告来取货,原告在货到第二天来新城区集配站取货时发现,20 箱茅台酒中,有 5 箱外包装被损坏(就是外纸箱包装有破损,以及外纸箱和包装绳被刀割破的情况),快递公司也承认该破损是由于他们造成的,原告遂向京东客服投诉,要求赔偿,但客服答复只予以 554 元的赔偿,原告不予认可,现在,双方对货品的损害事实无异议,只对赔偿数额有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认为,茅台酒是贵重产品,因外包装的破损直接导致茅台酒价格的贬值,这些经济损失应按照市场价格赔偿,市场价格是 6000 元。应快递公司造成运输货品的损坏,就因按市场价格是 6000 元赔偿给原告。 因为原告下单物流服务,是被告四川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运费发票,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就是此次承运货品的承运方,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民事 | 已立案 | 6000元 | 2500 | 新城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23/05/2023 12:15 PM | 2.639 | 106.40.182.216 |
05/23/2023 | 05/17/2023 | 贾玉伟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 022-59810752 | 第112号 | 2023年02月24日07时35分许,原告驾驶鲁NC428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区支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牵引鲁 NMB35 挂号衢龙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 G18 荣乌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550Km+760m处,与王双福驾驶发生侧滑的津 C5193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投强制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投商业保险)牵引津 CY389 挂号正康宏泰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州支公司投商业保险)轻微刮擦碰撞。后冯爱军驾驶晋 BHO385 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强制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投商业保险)牵引晋BCS33 挂号鑫宏达牌重型厢式半挂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投商业保险),行驶至此处时撞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又与停在道路上原告、王双福所驾驶的车辆碰撞。之后武俊斌驾驶蒙AK4528 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HHJ66 挂号川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到此处时又与冯爱军驾驶的车辆碰撞。之后贾敏驾驶蒙 AZ3118 号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河支公司投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牵引蒙 K2S80 挂号鲁畅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又与武俊斌驾驶的车辆挂车侧面碰撞,造成驾驶人武俊斌受伤、贾敏受伤经 120 抢救无效死亡,五车辆、车辆所载货物及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鄂尔多斯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荣乌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50697120230000004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敏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武俊斌冯爱军、原告和王双福是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该起事故给原告造成交通费 、施救费、车上货物及停运损失。 |
民事 | 已立案 | 10000元(暂定) | 3000 | 杭锦旗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23/05/2023 12:03 PM | 2.638 | 106.40.182.216 |
05/23/2023 | 05/11/2023 | 郭静与刘梦婷、摩拜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摩拜出行服务有限公司 | 18210128635 | 第108号 | 2022 年5月 17 日12时 10 分许,被告刘梦婷驾驶美团共享二轮电动车,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宫街交叉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郭静(载乘郭叶叶) 驾驶美团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2022 年 6 月 22 日,呼和浩特市交管支队交通管理回民大队作出呼公交回认字[2022]第 3-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郭静、被告刘梦婷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时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左踝右手外伤,左外踝骨折,建议休息两周,对应治疗,必要时复诊,期间花费 240 元。2022 年 5 月 18 日原告感觉不适到呼和浩特市薛氏正骨薛子荣中医诊所进行治疗,诊断为左外踝骨折,双手软组织损伤,期间花费 3703 元。2022 年 12 月 12 日入呼和浩特市薛氏正骨薛子荣中医诊所进行复查,花费 115 元。原告为看病支出交通费用 500 元。且此次事故原告还花费道路施救费 80 元,电动车修理费 310 元,眼镜费用 700 元。 |
民事 | 已立案 | 5648元 | 2500 | 回民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23/05/2023 11:59 AM | 2.637 | 106.40.182.216 |
05/23/2023 | 05/11/2023 | 高慧娟与内蒙古博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 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 0471-3356550 | 第107号 | 2022年7月12日,经申请人高慧娟申请,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呼人社工伤认字[2022]第 10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高慧娟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2023年3月24日,呼和浩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鉴工[2023]第 0123 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结论为:申请人高慧娟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经庭前核实,申请人高慧娟系属于劳动派遣员工,接受劳动的单位为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已立案 | 226052 | 4500 | 和林格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23/05/2023 11:55 AM | 2.636 | 106.40.182.216 |
05/23/2023 | 05/11/2023 | 石有贵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 | 022-58999936 | 第106号 | 2022年4月26日23时40分许,王东海驾驶津C92155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津 A8A08 挂号重型合栅式半挂车,沿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X642 线由西南向东北行驶至 10 公里加 800 米处时,撞于前方排队等候的石有贵蒙 A39522 号牌福田牌货车尾部,后石有贵所驾车失控又撞于前方排队等候的高云宽车辆。事故造成王东海当场死石有贵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达拉特旗大队研判后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第1506211202200001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王东海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过错较重。石有贵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 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过错较轻高云宽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王东海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石有贵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高云宽无责任。 |
民事 | 已立案 | 34000元(暂定) | 3000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23/05/2023 11:51 AM | 2.635 | 106.40.182.216 |
05/23/2023 | 04/26/2023 | 唐金文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 | 18622222676 | 第99号 | 2022年6月30日10时30 分许,谷洪玉驾驶津C50567/津 CY013挂号半挂货车沿京藏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 321 公里200米处时,在变道时与唐金文驾驶的翼 GH5611/冀 GP807 挂号重型货车发生刮擦碰撞后,唐金文驾驶的冀 GH5611/冀 GP807挂号重型货车又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同时,兰庆飞驾驶蒙LU0015 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地点时,与散落物发生碰撞,造成三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内蒙古高速一支队兴和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谷洪玉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 | 民事 | 已立案 | 10000元(暂定) | 2500 | 兴和县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23/05/2023 11:48 AM | 2.634 | 106.40.182.216 |
05/23/2023 | 04/24/2023 | 武俊斌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 022-59810752 | 第97号 | 2023年02月24日07时35分许,贾玉伟驾驶鲁NC428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区支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牵引鲁 NMB35 挂号衢龙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 G18 荣乌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550Km+760m处,与王双福驾驶发生侧滑的津C5193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投强制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投商业保险)牵引津 CY389 挂号正康宏泰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州支公司投商业保险)轻微刮擦碰撞。后冯爱军驾驶晋 BH0385 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强制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投商业保险)牵引晋BCS33 挂号鑫宏达牌重型厢式半挂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投商业保险 ),行驶至此处时撞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又与停在道路上贾玉伟、王双福所驾驶的车辆碰撞。之后武俊斌驾驶蒙 AK4528 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HHJ66 挂号川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到此处时又与冯爱军驾驶的车辆碰撞。之后贾敏驾驶蒙 AZ3118 号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河支公司投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牵引蒙 K2S80 挂号鲁畅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又与武俊斌驾驶的车辆挂车侧面碰撞,造成驾驶人武俊斌受伤、贾敏受伤经 120 抢救无效死亡,五车辆、车辆所载货物及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鄂尔多斯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荣乌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1506971202300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敏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武俊斌、冯爱军、贾玉伟和王双福是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在杭锦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天,经杭锦旗人民医院诊断为:1、胸部损伤 2、肺挫伤 3、腰部损伤。给原告造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施救费、高速公路护栏损失费、车载物品等损失。 |
民事 | 已立案 | 10000(暂定) | 3000 | 杭锦旗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 | 23/05/2023 11:42 AM | 2.633 | 106.40.182.216 |
04/15/2023 | 04/17/2023 | 深圳市叁拾柒度伴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明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 深圳市叁拾柒度伴科技有限公司 | 18248418118 | 暂无 | 原告深圳市叁拾柒度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超声波驱虫小夜灯”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2030638353.0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03月16日,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子后,任何革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机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钱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原告通过互联网调查发现,被告一在被告二经营的“拼多多”(可站首页网址: www.yangkeduo.com)电商平台上设的店铺名为“小婚君”店铺内销售、许诺销售由被告自行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且销量大、库存多,如持续放任会使原告专利产品销路继续受阻,专利无法发挥应有作用,原告将因此遭受更为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二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针对涉案链接理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如被告二未采取或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
民事 | 已立案 | 50000 | 800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17/04/2023 01:31 PM | 2.480 | 106.40.182.24 |
04/17/2023 | 04/15/2023 | 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高金龙劳动争议一案 | 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 0471-3356550 | 暂无 | 申请人高金⻰于2008 年12 月29 日入职被申请人内蒙古京 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站点管理岗,并成为站点负责人,工作地点位于呼和洁特市和林县盛乐镇。入职以來,申请人兢兢业业 工作,逐步从站点配送员升职为站点负责人岗位。然而在2022 年8 月,被申请人无故直接向申请人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为,通 知申请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 申请人被解除劳动关系前12 个月工资为9912元,申请人入职以来一直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且,本属于申请人所有的公司股票也被无故冻结,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仍有部分没有缴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2 条、第87 条、《劳动法》第45 条的规定,提出仲裁申请。 |
劳动争议 | 已立案 | 304642 | 4500(元/件)(费用含仲裁、一审、二审) | 和林格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17/04/2023 01:26 PM | 2.479 | 106.40.182.24 |
04/17/2023 | 04/03/2023 | 薛富宇、李俊峰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13015107848 | 暂无 | 2020年08月26日21时03分许,秦国宏驾驶车牌号为津C33888(津 DK551 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京藏高速公路呼和浩特东收费站出口时因倒车,与薛富宇驾驶车牌号为蒙 A61606 的重型货车(登记于原告名下)发生碰撞,导致薛富宇驾驶的重型货车前脸严重受损,水箱被撞坏漏水。该事故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呼和浩特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秦国宏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薛富宇无责任。 事后原告多次与秦国宏及与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内蒙古弘康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财产损失鉴定书,原告车辆维修的财产损失金额合计:8308.15 元。另外,因薛富宇车辆系营运车辆,为维修、鉴定期被误工共计 10 天时间,所产生的损失为14000.00元 |
民事 | 已立案 | 22740.15 | 2300 | 赛罕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17/04/2023 01:22 PM | 2.478 | 106.40.182.24 |
03/31/2023 | 03/30/2023 | 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利芬 追偿权纠纷 一案 | 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13015107848 | 53号 | 被告因购买汽车向工商银行申请办理分期贷款业务,并委托宁波京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泰公司”)对上述业务提供担保。2020年12月22日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门支行”)签订了《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还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工行东门支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分期金额为59000.0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为4720.00元,分36期归还。同时,京泰公司向工行东门支行出具《担保承诺函》,对被告的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对于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的约定。2020年12月16日被告与京泰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约定:京泰公司为被告的上述分期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因被告逾期还款导致京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被告应在京泰公司代偿之日起五日内归还京泰公司代偿的全部款项,否则应按代偿金额的日万分之六向京泰公司支付利息,直到全部还清为止;京泰公司在履行担保义务后,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应承担为追偿债务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因约定利息过高,原告自愿调整为 LPR的四倍计算。 2020年12月22日,工行东门支行将被告分期金额59000.00元发放至被告指定账户。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连续出现逾期未还款现象,工行东门支行要求京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21年12月01日,京泰公司委托原告代为支付因被告逾期还款产生的代偿款。截至2023年03月16日,原告依据京泰公司的委托,共计支付43931.20元,被告银行欠款已全部结清。2023年03月17日,京泰公司与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将其享有的《担保服务合同》等合同项下的债权权益全部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 综上所述,原告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京泰公司对被告的债权,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被告均未还款。 |
民事 | 未立案, 已立案 | 43966.34元 | 1300元 | 兴和县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31/03/2023 12:13 PM | 2.389 | 106.40.181.115 |
03/31/2023 | 03/30/2023 | 河南汉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窦松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案 | 河南汉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15515772857 | 70号 | 原告依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核准商标注册证书;并将注册商标用在对应商品上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被告的拼多多店铺内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遂使用存证云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取证和固化;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相关损失,应当依法向原告进行赔偿。 | 民事 | 已立案 | 10000元 | 800元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31/03/2023 12:11 PM | 2.388 | 106.40.181.115 |
03/31/2023 | 03/30/2023 | 张国闯与武汉冉炯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案 | 张国闯 | 16637803398 | 69号 | 原告依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核准商标注册证书;并将注册商标用在对应商品上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被告的拼多多店铺内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遂使用存证云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取证和固化;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相关损失,应当依法向原告进行赔偿。 | 民事 | 已立案 | 10000元(每个案件) | 800元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31/03/2023 12:09 PM | 2.387 | 106.40.181.115 |
03/31/2023 | 03/30/2023 | 杜江永与所涉 侵害商标权纠纷 系列案件 | 杜江永 | 18538216817 | 65-68号 | 原告依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核准商标注册证书;并将注册商标用在对应商品上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被告的拼多多店铺内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遂使用存证云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取证和固化;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相关损失,应当依法向原告进行赔偿。 | 民事 | 已立案 | 10000元(每个案件) | 3600元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31/03/2023 12:07 PM | 2.386 | 106.40.181.115 |
03/30/2023 | 03/30/2023 | 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所涉 侵害商标权纠纷 系列案件 | 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15517538377 | 57-64号 | 原告依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核准商标注册证书;并将注册商标用在对应商品上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被告的拼多多店铺内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垂心者”的商品,原告遂使用存证云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取证和固化;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相关损失,应当依法向原告进行赔偿。 | 民事 | 已立案 | 10000元(每个案件) | 8800 | 大冶市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31/03/2023 12:01 PM | 2.385 | 106.40.181.115 |
03/26/2023 | 03/25/2023 | 河南克罗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阳高县缘远日用百货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 河南克罗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7630081305 | 暂无 | 原告依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核准的“草本熙”商标注册证书;并将注册商标用在对应商品上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2022年11月18日,原告发现第一被告的拼多多店铺(西奈优选)内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草本熙”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草本熙”的商品,原告遂使用存证云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取证和固化; 第一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草本熙”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草本熙”的商品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相关损失,应当依法向原告进行赔偿。 第二被告作为拼多多商城的平台运营商,未尽到监管义务,并协助对该店铺中的侵权商品进行推广、销售,至此,本案中,第二被告就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应当与第一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
民事 | 已立案 | 10000元 | 600元 |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26/03/2023 10:44 PM | 2.360 | 39.154.11.3 |
03/26/2023 | 03/25/2023 | 河南克罗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阳高县富胜日用百货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 河南克罗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7630081305 | 暂无 | 原告依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核准的“草本熙 HERBCHIC”商标注册证书;并将注册商标用在对应商品上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2022年11月18日,原告发现第一被告的拼多多店铺(金福百货优选)内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草本熙 HERBCHIC”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草本熙 HERBCHIC”的商品,原告遂使用存证云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取证和固化; 第一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草本熙 HERBCHIC”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草本熙 HERBCHIC”的商品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相关损失,应当依法向原告进行赔偿。 第二被告作为拼多多商城的平台运营商,未尽到监管义务,并协助对该店铺中的侵权商品进行推广、销售,至此,本案中,第二被告就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应当与第一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
民事 | 已立案 | 10000元 | 600元 |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26/03/2023 10:43 PM | 2.359 | 39.154.11.3 |
03/26/2023 | 03/25/2023 | 河南克罗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阳高县吉汇日用百货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 河南克罗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7630081305 | 暂无 | 原告依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核准的“草本熙”商标注册证书;并将注册商标用在对应商品上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2022年11月18日,原告发现第一被告的拼多多店铺(宇航百货日用)内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草本熙”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草本熙”的商品,原告遂使用存证云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取证和固化; 第一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草本熙”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草本熙”的商品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相关损失,应当依法向原告进行赔偿。 第二被告作为拼多多商城的平台运营商,未尽到监管义务,并协助对该店铺中的侵权商品进行推广、销售,至此,本案中,第二被告就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应当与第一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
民事 | 已立案 | 10000元 | 600元 |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26/03/2023 10:41 PM | 2.358 | 39.154.11.3 |
03/26/2023 | 03/25/2023 | 河南克罗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阳高县瑞生商贸中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河南克罗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7630081305 | 暂无 | 原告依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核准的“草本熙”商标注册证书;并将注册商标用在对应商品上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2022年11月18日,原告发现第一被告的拼多多店铺(扬皇企业店)内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草本熙”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草本熙”的商品,原告遂使用存证云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取证和固化; 第一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草本熙”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草本熙”的商品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相关损失,应当依法向原告进行赔偿。 第二被告作为拼多多商城的平台运营商,未尽到监管义务,并协助对该店铺中的侵权商品进行推广、销售,至此,本案中,第二被告就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应当与第一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
民事 | 已立案 | 10000元 | 600元 |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26/03/2023 10:40 PM | 2.357 | 39.154.11.3 |
03/26/2023 | 03/25/2023 | 河南克罗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阳高县广欣日用百货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 河南克罗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7630081305 | 暂无 | 原告依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核准的“草本熙 HERBCHIC”商标注册证书;并将注册商标用在对应商品上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2022年11月18日,原告发现第一被告的拼多多店铺(广信百货小店)内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草本熙 HERBCHIC”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草本熙 HERBCHIC”的商品,原告遂使用存证云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取证和固化; 第一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名下注册商标“草本熙 HERBCHIC”作为产品标题以及销售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草本熙 HERBCHIC”的商品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相关损失,应当依法向原告进行赔偿。 第二被告作为拼多多商城的平台运营商,未尽到监管义务,并协助对该店铺中的侵权商品进行推广、销售,至此,本案中,第二被告就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应当与第一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
民事 | 已立案 | 10000元 | 600 |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26/03/2023 10:38 PM | 2.356 | 39.154.11.3 |
03/20/2023 | 03/18/2023 | 张新华与王志刚、摩拜出行服务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摩拜出行服务有限公司 | 13015107848 | 暂无 | 2022年3月3 1日15时37分,被告一王志刚骑电动三轮⻋,沿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街 (金海高架辅路)道路南侧由东向⻄行驶至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街 (金海高架辅路) 明 祥园北⻔⻄侧掉头时,与沿海拉尔东路道路南侧非机动⻋道由东向⻄行驶张新华驾驶的电动二轮⻋发生碰撞,致被告王志刚无伤害,原告张新华轻伤,两⻋损坏的交通事故。呼和 浩特市公安局交警管理支队交通管理新城大队出具的第150 102120220000044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 一与原告承担同等责任,案外人刘红玉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院救治,又因伤势严重,被送往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原告的诊断结果为左侧三踝⻣折,住院治疗15天。 被告一系美团电单⻋运维专员,负责辖区内美团电单⻋维护及更换电池等工作。被告二摩拜出行服务有限公司系美团电单⻋的线下服务 (包括⻋辆交付和管理)公司。本次事故发生于被告一在为美团电单⻋更换、运输电池的职务行为过程中,即被告一为被告二提供劳动过程中,故被告二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民事 | 已立案 | 30141.01 | 1500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 | 20/03/2023 07:48 AM | 2.308 | 220.195.77.22 |
03/13/2023 | 03/13/2023 | 追偿权纠纷 | 浙江省汇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18604890011 | 函35 | 浙江省汇银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 | 民事 | 已立案 | 5万 | 1300 | 凉城县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 | 17/03/2023 03:52 PM | 2.281 | 106.40.182.148 |
03/17/2023 | 03/13/2023 | 租赁合同纠纷 | 王建文 | 18604890011 | 函号36 | 王建文租赁合同纠纷 | 民事 | 已立案 | 300000 | 5000 | 赤峰市洪山区法院 | 苏布登花 | 自揽 | 17/03/2023 03:45 PM | 2.280 | 106.40.182.148 |
10/30/2022 | 08/05/2022 | 杜永国涉嫌故意伤害案 | 杜永国 | 杜永国 | 2022—刑—3 | 杜永国因故意伤害案,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 刑事 | 已立案 | 刑事责任 | 15000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苏布登花 | 胡蔚豪交办 | 30/10/2022 04:27 PM | 554 | 39.154.3.240 |
10/25/2022 | 10/18/202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15311967665 | 2022.10.18 | 2021年7月25日 17时 30分许,被告杨春明驾驶车牌号为蒙AZ631P的轻型厢式货车(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行使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X004道前三富村东南口时,与师良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师良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赛罕大队依法认定,杨春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师良无责任。师良受伤后,先后在呼和浩特市蒙医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2 天,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10 天。经诊断,师良的伤情为脑震荡、头外伤、头皮下血肿、全身软组织挫伤等,共计支出医疗费 31432.27 元,其中被告杨春明支付21300元,师良个人支付10132.27元,于2021 年 12 月 19 日去世。 | 民事 | 已立案 | 83395.27 | 1500 | 赛罕区人民法院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25/10/2022 09:59 PM | 455 | 111.126.131.78 |
10/25/2022 | 10/09/2022 | 劳动争议 | 天津三快到家科技有限公司 | 13015107848 | 2022.10.9 | 2018年08月31日,申请人王晨光入职被申请人天津三快到家科技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被申请人安排从事工作。2022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 劳动争议 | 已立案 | 678945.45 | 3000 |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温晓军 | 自揽业务 | 25/10/2022 09:55 PM | 454 | 111.126.131.78 |
10/25/2022 | 10/08/2022 |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 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 18916611910 | 2022.10.8 | 2021年6月1日,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包头市朋宇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该加盟合作协议的3.1约定,在包头青山二部站点区域范 8围内,特许人将拥有的注册商标权、企业标记权、专利权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包头市朋宇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未能提举证据加以证明其请求判令解除的《服务合同》、《百世快递业务服务合同》真实存在。 |
民事 | 已立案 | 700404.6 | 1500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张利 | 自揽业务 | 25/10/2022 09:46 PM | 453 | 111.126.131.78 |
10/06/2022 | 10/06/2022 | 独立红故意伤害案 | 独立红 | 213.4 | 故意伤害 | 刑事 | 已立案 | 刑案 | 6万 | 新城区公安局 | 严律师 | 律所交办 | 06/10/2022 05:48 PM | 37 | 111.127.184.141 |